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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磐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城管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局执法队员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部行政执法过程除了文字记录外,还要进行录像跟踪记录的活动。即能够通过查看录像记录了解案件始末经过。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各执法中队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文字和录像记录。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一节 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执法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在行政许可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二节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第六条 各执法中队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各执法中队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和录像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执法队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和录像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执法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文字和录像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和录像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并录像记录;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并录像记录;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并录像记录;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并录像记录;

        (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并录像记录;

        (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并录像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文字记录,并录像记录。

        第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各执法中队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文字记录以下事项,并录像记录: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目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二条 各执法中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还应同时进行录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三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并录像记录论证过程。

        第十四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并录像记录讨论过程。

        第十五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并全程录像记录: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八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录像记录全过程。

        第十九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录像记录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一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采用录像记录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二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录像记录过程,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三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各执法中队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和录像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和录像记录。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各执法中队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并录像记录送达过程。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执法中队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拿出处理意见,并进行记录。

        第二十五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各执法中队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并录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 开展专项整治、强制拆除及其他预判可能出现暴力抗法的执法现场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执法中队应依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各执法中队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录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录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各执法中队专用存储设备。

        第二十九条 各执法中队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录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应当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在开展执法活动前领取执法记录设备,并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上报管理员。

        第三十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执法中队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法制科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执法队长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录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0年7月24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