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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0〕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 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日

           

          

        (此件365不给提款怎么办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bet体育在线网址发布)

          

        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现就全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健全充分发挥省和市县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适当加强省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建设好、保护好吉林的自然生态环境,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建设美丽吉林、实现全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10号)要求,合理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将全省性生态环境规划、跨市(州)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规划、省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全省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等制定,确认为省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将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省级应急监测、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省级生态环境督察,确认为省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将市县污染源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市县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将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省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省级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省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省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具有重要意义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省级环境信息发布,省级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确认为省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市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事中事后监管、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市县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市县级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市县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县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市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将跨市(州)行政区域放射性污染防治确认为省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将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行政区域内放射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水污染防治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可统筹相关专项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全省性法规和政策、标准、规范等,确认为省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市县行政区域内法规和政策、标准、规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确保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相匹配。要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效果为导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省级统筹,加大对承担重点生态功能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   

          (三)完善配套制度。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积极推进监测、执法、监察等能力建设,加强生态补偿、损害赔偿等制度建设,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系统化、规范化,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四)协同推进改革。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确保与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改革有机衔接,紧密结合,协同推进,形成合力。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