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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3526060/2017-14438
        分  类: 财政 ; 通知
        发文机关: 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10月20日
        标      题: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磐政办发〔2017〕1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20日
        索  引 号: 013526060/2017-14438 分  类: 财政 ; 通知
        发文机关: 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10月20日
        标      题: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磐政办发〔2017〕1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20日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磐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磐政办发〔2017〕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磐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磐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17〕309号)和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及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我市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开发、以工代赈、国有贫困林场、农场扶贫、支持少数民族发展。

        第四条  坚持精准使用资金,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市财政根据脱贫攻坚需要和实际财力,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脱贫攻坚重点目标任务,按任务量和实际的项目规模,坚持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街道)、重点人口倾斜。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七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围绕培育和壮大本市扶贫特色产业项目、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适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不得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支出。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根据《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17〕309号)规定,可以从中央和省级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市财政按实际情况从本级预算中安排扶贫项目业务经费,用于开展扶贫工作正常业务支出。

        第九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及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中央和省级及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为市政府。各乡镇(街道)政府依据我市扶贫规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以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项目支持重点,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确定具体扶贫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一条 市财政在中央及省级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市脱贫办、发改、农业、林业等项目主管部门。

        按预算管理有关要求,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市人代会(人大常委会)对本年度计划审议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市脱贫办、发改、农业、林业等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还要与扶贫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对账制度,定期对接扶贫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资金审核拨付程序,提高扶贫资金的支付效率。

        乡镇(街道)财政所要严格掌握项目实施计划,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按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拨付质量保证金。项目质保金预留比例为项目资金总额的3%。

        第十三条  对结转结余的中央和省级及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中央和省级及本级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一律采取项目单位和乡镇(街道)报账制的形式进行管理。乡镇(街道)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村级作为项目实施的具体单位。乡镇(街道)农村经济管理站作为村帐乡管机构负责向财政所报账。

        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磐石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365不给提款怎么办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bet体育在线网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磐政办函〔2017〕60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对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拨付进度进行催办,对项目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二)市发改局(脱贫办)对所有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建立项目库,对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对各部门和单位、各乡镇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向市财政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建设及进度进行催办,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市农业局、林业局、民族宗教局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项目建设、监督检查等工作,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资金的安全性负责,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行报账管理,对项目组织验收,配合市脱贫办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  全面推行365不给提款怎么办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bet体育在线网址公示制度。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推进政务365不给提款怎么办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bet体育在线网址,及时将扶贫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365不给提款怎么办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bet体育在线网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扶贫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办法参照省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九条  财政、发改(脱贫办)、农业、林业、民族宗教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配合市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财政、发改(脱贫办)、农业、林业、民族宗教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以及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报送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脱贫办对本办法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意见》(磐政办发〔2016〕4号)及《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意见》(磐政办发〔2016〕20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