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磐石市自建房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磐政函〔2022〕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磐石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磐石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1日
磐石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省、吉林市安排部署,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吉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长春市朝阳区一危房坍塌事件的警示通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城市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做好当前全省住建系统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吉林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按照“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两违”清查工作,在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整治成果基础上,坚持“五化”工作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全面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整治,快查快改、立查立改,集中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危房不住人,住人非危房,牢牢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为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排查范围
排查全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村民)自行建设的房屋,聚焦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以及学校、医院、商贸市场周边等重点区域,特别是具有生产、经营、租住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和群租屋。同时,对城乡既有房屋进行再排查、再整治。重点排查:一是违法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等情形)。二是建设年代较早、标准低、年久失修的老旧房屋(重点为预制板房);三是学校、商贸市场、宾馆(旅店、民宿)、文化和旅游场所、体育场所、娱乐场所、养老院、幼儿园、医疗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房屋;四是擅自改变批准用途的房屋建筑。五是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装饰装修,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存在坍塌隐患的房屋建筑。六是农村废弃棚膜设施、水库看护房及相关设施、林业场站及林地上房屋建筑及拆迁区已动迁未完全拆除的房屋。七是农村、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两违”清查三项工作中排查出的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和危房未及时整治的房屋。八是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
三、时间安排
开展“百日攻坚+全面整治+常态化监管”,坚决在时限范围内查清扫净各类隐患,确保整改整治到位。
第一阶段:百日攻坚行动阶段(自启动之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即日起至5月底,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危房及学校、医院、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隐患排查,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同步开展隐患整治;7月底前,全面完成经营性自建房、重点场所的安全隐患整治,同时完成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问题清单,逐项整改销号。
第二阶段:全面开展整治阶段(202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区分危险等级、房屋用途等情况,先急后缓、分类处置,9月底前完成全部整改任务的70%工作量;到12月底将自建房和既有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完毕,消除存量危房。
第三阶段:常态化监管排查阶段(2023年以后)。紧盯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开展房屋安全常态化排查整治,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全年开展定期、不定期排查整治。特别是汛期前或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极端 天气时,要及时组织房屋安全巡检,加强房屋安全应急预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全力遏制增量危房。
四、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街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基本信息台账和排查隐患问题清单,对确需委托安全鉴定的房屋建筑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对农村自建房、城区老旧房屋和违法改变建筑结构的房屋进行排查整治,制定具体整治指导方案;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基本信息台账、排查隐患问题清单并建档管理,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向各乡镇街公布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违反城乡规划的房屋进行排查整治,制定具体整治指导方案;按照法定职责对分管领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四)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对违法建筑进行排查整治,制定具体整治指导方案;按照法定职责对分管领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五)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宗教、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应急、市场监管、林业、消防救援等成员单位负责按照法定职责组织对与建设和运营审批有关信息及工厂、工业园区、学校、幼儿园、宗教活动场所、养老和福利机构、医疗卫生场所、疫情集中隔离点、车站、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饭店、文化和旅游场所、集贸市场、体育场所、娱乐场所、农村棚膜设施、水库看护房及相关设施、林业场站及林地上房屋建筑等公共建筑的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排查隐患问题清单;按照法定职责对分管领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六)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按照法定职责组织对自管房屋的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排查隐患问题清单,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七)市司法局负责配合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法治保障。
(八)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保障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实施。
(九)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新闻宣传工作。
(十)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乡镇街及各行业管理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五、排查程序
(一)现场踏查初检
产权人(使用人)对自建房进行自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分管行业领域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开展排查;乡镇街对居民(村民)居住用房和其他房屋开展排查。采取外观目测、室内查验、查阅资料、询问业主等方式对自建房安全隐患做出初步判断,对可能存在隐患的自建房,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危险房屋档案,确保不漏一房一户。
(二)“干部+专家”核验
针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上报初步判断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市住建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单位技术专家深入现场进一步核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评估鉴定确认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对经核验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其中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屋和城市房屋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其他农村自建房屋可以由技术专家或基层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性评估。
六、整治方式
(一)建立台账。建立问题隐患、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主体台账,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立“一户一档”,实行“一户一策”,区分等级,分类整治,明确责任人和整治时限,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排除隐患,确保整治一户、销号一户。
(二)管控整治。对台账内的自建房采取贴封条、悬挂警示标志、设置警戒线等管控措施,特别是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依法依规采取更为严格的管控措施。对于可能存在回流居住风险的,建立市县、乡镇街、社区村屯“三级包保”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定期巡视巡检制度。
(三)工程整治。落实房屋产权人责任,引导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通过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结构坍塌风险影响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建筑内和周边的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无法进行加固整治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但尚无坍塌风险的,采取加固修缮、降级使用等方法妥善处理。
(四)依法整治。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建筑,要依法查处,确需拆除的,由政府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法拆除。坚决打击随意加层、违法改扩建、擅自改变功能结构布局等违法行为,对顶风作案、屡教不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法律措施,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妥善安置。对危房中迁出的居民可采取投亲靠友、安置闲置公房等暂时安置措施,解决其住房问题。同时充分依托保障性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镇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多种方式,进一步解决居民住房安置问题。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等25个市直部门、14个乡镇、4个街道、1个开发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充分发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职能作用,把安全红线牢牢系在心头,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从讲政治、保稳定、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健全责任体系,明确节点要求,把安全责任挺在最前面。
(二)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党委政府第一责任人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安全落实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责任。压实房屋产权人的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责任意识。
(三)强化管理监督。规范自建房的管理,将三层以上居民自建房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执行规划审批制度,有效衔接规划管控和安全监管。落实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经营、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的监管和执法责任,从源头加强房屋闭环管理。
(四)强化指导服务。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排查摸底、数据填报、工作标准等方面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工作群等方式及时解答排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政策宣讲,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房屋安全排查整治的重大意义。要关注舆情,正面引导,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普及房屋使用安全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六)强化调度统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要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统计上报工作,防止误报、漏报。自2022年5月16日起,建立排查数据日调度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每天下午14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专班报送排查成果。
附件:1.磐石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省内推荐检测单位明细表
3.城镇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统计表
4.农村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统计表
5.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
附件1
磐石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于技群 市委书记
王萍萍 市长
副组长:戚 武 副市长
成 员:赵晓宇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吉祥 市长统战部副部长
郭有财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金海东 市教育局局长
郭长军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郑龙宇 市公安局政委
臧宝安 市民政局局长
杨 军 市司法局局长
王政文 市财政局局长
李光宇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延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德刚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于先君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赵广宇 市水利局局长
李学军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刘天富 市商务局局长
卢光伟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长
刘志生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艳秋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高 波 市林业局局长
于 勇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王 宇 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吕宏国 东宁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 岩 河南街道办事处主任
单德成 福安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志刚 阜康街道办事处主任
于清波 吉林磐石(明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徐西举 吉林磐石(明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吴连国 宝山乡乡长
于金锋 朝阳山镇镇长
王 伟 石嘴镇镇长
郭宏铁 牛心镇镇长
马文宝 黑石镇镇长
宋 锐 松山镇镇长
陈宝力 富太镇镇长
刘向武 红旗岭镇镇长
韩玉宝 呼兰镇镇长
徐靖非 驿马镇镇长
郭永智 烟筒山镇镇长
曲 岩 取柴河镇镇长
景年瑞 吉昌镇镇长
王洪源 明城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任:王延军(兼)。负责专项整治综合协调、调度指导等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