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返还工作,规范保证金返还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改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和《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土资财发〔2018〕8号)等文件精神,现对保证金返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证金返还原则
保证金按照分类分批原则进行返还,对矿权有效存在、矿山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保证金予以返还;对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企业,保证金不予返还,由政府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二、保证金返还方式
对矿权有效存在、矿山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缴存的保证金,按
照企业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原渠道退还的方式进行返还。位于保护区内的矿山企业办理保证金返还时,需签订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承诺书;对截止2018年底经核实治理责任主体确已灭失的矿山企业,保证金不予返还,由政府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三、保证金返还审核要求
申请返还保证金的企业需向磐石市国土资源局提供以下材
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信息表(企业状态必须为正常,由
工商部门盖章)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授权经办人办理保证金返还委托书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保证金缴款凭证
8、保证金分期存储保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9、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账户建立证明(加盖企业公章)
10、一户企业涉及多个矿山,需提供情况说明或缴款明细表
11、保证金返还涉及矿权转让的,需提供转让合同(加盖企
业公章)
1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事项
1、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且尚未解除的保证金暂不返还,
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书按法定程序办理。
2、若有利害关系人对保证金返还存有异议的,待异议解决
后方可办理保证金返还手续。
3、保证金原则上应返还至矿权所有企业账户。
五、本通知由磐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