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登记联合办公窗口办理的业务类型
1、因开发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转让方和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转让方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受让方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证、不动产权证书、首次登记证明);
(4) 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的合同需提交备案信息表,非联机备案的合同应经过备案);
(5)完税凭证(原件);
(6)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7)有预告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备案的复印件)、预告抵押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1)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提交购房审批表(原件)。
(2)开发企业代办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代办,委托代办的应出具购房人的委托书(原件)。
(3)双方委托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书,受让方为单位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原购房人去世继承人申请办理的,提供继承权认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权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
2、因经济适用住房补差转商品房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郑州市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差价款审批表(原件);
(5)完税凭证(原件);
(6)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3、因私有房屋交易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房屋交易的证明材料(包含转让合同、法院判决、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或仲裁委员会的裁定等,原件);
(5)完税凭证(原件);
(6)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属夫妻共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转让,需夫妻双方到场共同申请;
②受让方为单位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③经济适用房转让的,还需提交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的审批表(原件);
④省直房改房置换的还需提交省直单位已购公有住房置换情况审核表(原件);
⑤房改房交易的,须提交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原件);
⑥若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为法院提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且不能提供权属证书的,可提供房产档案馆查档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原件);
⑦房改房、划拨地上的其他房屋,需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形式包含:买卖、赠与(含夫妻间婚内赠与)、互换兑换、离婚析产涉及赠与的、继承或受遗赠过程中附带赠与的、变更登记一并房改房交易的、政策性住房继承或析产后再交易<含部分继承、部分赠与>、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等。含部分继承、部分赠与>
⑧房屋交易的证明材料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属不同法律规范表述不一致,实际均为上述收件材料第(4)项的。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有房屋因增加共有人(婚前财产)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夫妻关系婚姻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5)约定书(原件);
(6)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免税证明(原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房改房或划拨土地上房屋的,需提供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5、因法院判决(协助执行)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加盖房管部门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执行专用章,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法院送达单位保留);
(5)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6)完税凭证(原件);
(7)房改房或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移时,需提供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经济适用房的,还应提交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补交土地差价款的审批表(原件)以及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和契税缴纳凭证(原件);
②不能提供权属证书的,可提供房产档案馆查档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原件)。
6、因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房屋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拍卖委托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5)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6)完税凭证(原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单位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若拍卖公司以公示形式进行拍卖,需提供拍卖公告(报纸等,原件);
③整幢房屋转让涉及宗地处置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转让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
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明确该资产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验原件留复印件);
⑤划拨土地上房产转让的,须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7、因司法拍卖房屋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法院确认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5)法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加盖房管部门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执行专用章);
(6)完税凭证(原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受让方为单位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法院司法拍卖房屋若不能提供权属证书的,需提供房产档案馆查档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原件);
③房改房或划拨土地上房屋的,需提供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8、因单位房屋转让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转让方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经办人委托书(原件);
(4) 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5)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7)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
(8)完税凭证(原件);
(9)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明确该资产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划拨土地上房产转让的,转让方还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验原件留复印件),转出让的还需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③整幢房屋转让涉及宗地处置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转让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
④交易后剩余的房产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9、因以房产作价入股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公司章程(工商局加盖查询章的复印件);
(5)入股协议(原件);
(6)完税凭证(原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入股人为转让方,接受入股企业为受让方。
②以单位房屋作价入股的,入股人还应提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明确该资产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验原件留复印件);
③划拨土地上房产的,还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验原件留复印件),转出让的还需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10、因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5)受让方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6)委托书(原件);
(7)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8)企业改制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房产部分)(验原件留复印件);
(9)完税凭证(原件);
(10)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该房屋登记可单方申请。企业改制前系通过购买、拆迁安置、抵债等方式取得房产,暂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信息查询证明办理(原件)。
②划拨土地上房产的,还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验原件留复印件),转出让的还需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11、因企业破产兼并、合并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5)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法院下达的破产裁定书、终结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7)兼并收购协议(原件);
(8)完税凭证(原件);
(9)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第(5)项中的转让方应提供法院成立企业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的法律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划拨土地上房产的,还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验原件留复印件),转出让的还需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12、因单位优惠出售公有住房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郑州市(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文件(原件);
(4) 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原件);
(5)购房人员登记表(原件);
(6)购买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7)售房单位(代为申请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8)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省直房改房还需提供《河南省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评估)审批表》(原件);
13、因房改房产权比例变更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郑州市(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文件(原件);
(4)产权比例变更登记表(原件);
(5)购买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售房单位(代为申请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夫妻双方共有的房改房在办理产权比例变更时,夫妻双方共有一方去世的,需办理继承权认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权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
14、因房改房收回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郑州市(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文件(原件);
(4)原产权单位收回已售房改房登记表(原件);
(5)原产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7)原产权人退房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8)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9)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省直房改房收回还需提供退房表(原件);
②夫妻双方共有的房改房在办理房产收回手续时,其中一方去世的,需办理继承权认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权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
15、因征收、拆迁安置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首次登记证明(原件);
(3)征收部门认定的人员汇总表(原件);
(4)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征收决定(验原件留复印件)
(5) 房屋注销证明(原件);
(6)征收补偿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拆迁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该三类材料只需提供一类。
(7)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8)被安置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9)完税凭证(原件);
(10)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自2017年6月13日起办理城中村安置房屋的需提交区政府认定的安置群众花名册及定位表(原件),以上资料第(3)、(4)、(5)项不再提供;
②2006年6月1日以前已办理过拆迁安置但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仍按原手续办理;
③被拆迁房屋未进行房屋登记或属1988年以前办理产权登记的,第5项可提供建筑许可证、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产权证明(原件);;
④对于划拨土地建设安置房的,需按照市政府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2017〕49号要求,按“网签面积×网签价格×10%”的计算标准缴纳相应出让金,凭“补缴土地价款”票据办理登记。
⑤被安置人去世,继承人为受让人提出转移登记申请的,需办理继承权认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权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
16、非住宅类房屋因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经面积管理单位确认的测绘报告(原件);
(5)分层分户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17、因有权机关没收、罚没后拍卖取得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 没收、罚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5)没收、罚没机关委托拍卖的相关文件(包括:委托书、拍卖公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6)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7)完税凭证(原件)
(8)分层分户图(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整幢房屋拍卖涉及宗地处置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转让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房改房或划拨土地上房屋的,需提供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二、不动产登记中心单独办理的业务类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登记
1、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经办人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盖印花税章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原件);
(6)出让金缴纳票据、契税票 、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票(原件);
(7)用地批复(原件);
(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含指界委托书);
(9)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2、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经办人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用地批复(原件);
(6)划拨价款缴纳凭证、税务部门不征契税的证明、耕地占用税票(原件);
(7)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含指界委托书);
(9)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经办人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原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含指界委托书);
(7)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8)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
(9)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①权利人名称变更的,企业的由工商部门出具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原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出具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名称变更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外,还应提交: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原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原件);
③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原件);
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原件);
⑤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⑥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原件)或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经办人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原件);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原件);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原件);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权认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权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原件);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原件);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原件),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验原件留复印件)。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原件);
(7)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8)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原件)、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9)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抵押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抵押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双方委托书(原件);
(5)双方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6)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7)主债权合同(原件);
(8)抵押合同(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抵押合同未明确抵押物价值的,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抵押物价值确认函(加盖公章的原件);
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明确该资产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验原件留复印件);
③因向银行金融业机构申请贷款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金融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抵押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抵押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双方委托书(原件);
(5)双方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6)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7)他项权利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8)抵押权人同意注销的证明(原件)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换证(土地证换不动产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经办人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含指界委托书);
(7)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原件);
(7)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含指界委托书)
9、土地权属证书遗失补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4)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或市国土局官方网站遗失声明截图(原件);
(6)宗地图(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相关登记
1、单位建设房屋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后附申请登记的房屋清册(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4)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5)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原件,附红线图);
(7)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原件,于2010年2月1日之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要提供);
(8)房屋竣工验收材料(原件);
(9)公安部门出具的项目地址及房屋地址门牌证明(原件);
(10)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原件);
(11)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原件);
2、个人建设房屋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建筑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5)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
(6)房屋已竣工的材料(原件);
(7)公安部门出具的项目地址及房屋地址门牌证明(原件);
(8)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原件);
(9)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房屋已竣工的材料包括:300平米以下的(私人建房三层以下含三层),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原件)以及由建设方及施工方共同出具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原件);300平米以上的,需出具住建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原件)。
3、因权利人名称改变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能显示公民曾用名的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民身份变更证明材料(原件),重户口的,另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5)如房屋处于抵押状态,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原件);
(6)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申请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工商、机构编制委员会或者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权利人名称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文件(原件);
③姓名变更或双重户口的,证明材料须提交《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公通〔2016〕270号)附件1、附件2规定的格式(原件)。
4、因权利人身份证号码改变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4)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原件,身份证号码自动升位变更的无需提供);
(5)如房屋处于抵押状态,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
(6)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证明材料须提交《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公通〔2016〕270号)附件1规定的格式(原件)。
5、单位建设的房屋因用途发生改变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4)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6)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房屋用途发生变更的文件(原件);
(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6、同一单位权利人因分割、合并房屋(共用宗地上同层相邻的两套房屋,申请合并为一套房屋的;或共用宗地上同层相邻的两套房屋已合并为一套房屋,申请分割还原为两套房屋的情形)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原件);
(6)规划部门同意分割、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
(7) 公安部门出具的新编项目地址及房屋地址门牌证明(原件);
(8)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7、因更换身份证明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4)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军官证、士兵证)更换身份证的,提交民政部门(转业或复退士官、士兵)、接收单位(军转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原军人身份证明文件核发部门出具的同一人证明(原件),原部队单位在军改中被撤并转隶的,由承继部队单位同级别政治机关出具同一人证明(原件);原中国身份更换现其他国家身份的,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两个身份为同一人的公证文书(原件)、翻译件(原件),以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件(原件);原中国内地居民身份证更换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提交经司法部指定的委托人公证的、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的公证件(原件),更换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还需提交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与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同一人的证明(原件);原中国内地居民身份证更换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需提交: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原中国内地居民身份证与台湾有关身份证明为同一人的公证文书(原件,需经河南公证协会认证);原为本地居民,后入籍外国取得护照,再取得中国公安部门颁发的外国居民永久居留身份证的,需提交:①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两个身份为同一人的公证文书(原件)、翻译件(原件)②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件(原件)③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国身份与外国居民永久居留身份证为同一人的证明(原件);原登记时使用外国护照作为身份证明文件,现外国护照变更的,需提交本国有权机关认定为同一人的证明或其本国公证机构所做的同一人公证件(原件)及翻译件(原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权利人所在国使领馆对同一人证明的领事认证件(原件)。
(5)如房屋处于抵押状态,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
(6)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8、因坐落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公安部门或地名管理部门或其它有权部门出具的座落变更证明材料;
(5)如房屋处于抵押状态,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
(6)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申请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9、单位房屋因界址、面积改变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4)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6)界址、面积变更批准材料(原件,属扩建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审批相关材料、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
(7)分层分户图(原件);
10、存量房因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继承权认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权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或遗赠抚养协议(原件);
(5)受遗赠的提交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6)分层分户图(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持遗赠抚养协议的,还需提供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遗赠人死亡时间超过二个月的,受遗赠人还需出具在遗赠人死亡后二个月内向有关部门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证明(原件)。
11、因夫妻离婚析产的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离婚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离婚证明的种类包括: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判决书)及离婚协议书或财产分割协议(原件,或验原件留复印件)
(5)一方婚前取得的房产离婚后析产给另一方的,提交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免税证明(原件);
(6)分层分户图(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离婚证明中未明确申请析产房屋归属的,可在现场签订补充协议。
12、婚姻存续期内购买房屋增加配偶为共有人的依申请更正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结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购房合同(原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免税凭证(原件);
(7)分层分户图(原件)
13、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①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②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③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④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房屋权利人为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以及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原房屋权利人去世继承人申请办理的,提供继承权认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权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
③涉及房改房的,提供出售公有住房协议(原件)。
(三)抵押权登记(房屋类不动产)
1、抵押权首次登记(现房抵押、现房最高额抵押)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发生的债权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证明材料(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抵押合同中未明确抵押物价值的,提交抵押当事人确认或约定抵押物价值的相关材料(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① 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不动产抵押的,应当依法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权审批的机关批准,提交批准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 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③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④以不动产设定反担保抵押登记时,还应提交保证合同(原件)、反担保抵押合同(原件)
⑤因向银行金融业机构申请贷款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金融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抵押权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①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②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原件);
③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抵押权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
①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原件);
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原件);
③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原件)。
4、抵押权注销登记(包括现房抵押权注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房屋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5)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注: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由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5)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9)楼盘定位表(原件);
(10)主债权合同(原件);
(11)抵押合同(原件);
(12)评估报告(原件);
(13)现场勘验报告(原件);
(四)预告登记(房屋类不动产)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3)义务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4)义务人委托书(原件);
(5)义务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6)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合同第十七条未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须提交关于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制式模板补充协议,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已转现房的,提交实测报告及派出所门牌号编制对照表(复印件);合同中有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提交补充说明(原件)
2、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批准现房销售的商品房)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3)义务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4)义务人委托书(原件);
(5)义务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6)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合同第十七条未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须提交关于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制式模板补充协议,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首次登记证明,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合同中有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提交补充说明(原件)
3、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4)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
(6)抵押合同(原件);
4、预告登记的变更(权利人身份信息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部门按豫公通〔2016〕270号文附件模板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4) 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5、预告登记的变更(不动产属性信息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坐落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或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坐落变更证明原件;面积变更的,提交经有权部门确认的测绘报告原件;用途变更的,提交规划部门批准变更用途的证明材料原件;其他属性变更的,提交管理部门证明发生变更的书面材料,原件);
(4)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6、预告登记的转移(继承)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继承权认定证明材料(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判决书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裁定书,原件);
(4)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商品房已转现房的,提交实测报告及派出所门牌号编制对照表(复印件)
7、预告登记的转移(法院判决)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人民法院导致预告登记权利转移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或加盖协助执行专用章的复印件);
(4)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商品房已转现房的,提交实测报告及派出所门牌号编制对照表(复印件)
8、预告登记的更正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证明登记簿存在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身份信息因登记机构笔误导致错误登记的,提交加盖档案查询章的预告登记查档件;共有情况、权利人姓名等合同备案信息无误但登记有误的,提交合同备案信息摘要复印件);
(4)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9、预告登记的注销(权利人放弃预告)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义务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4)义务人委托书(原件);
(5)义务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6)预告登记注销的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放弃预告登记权利的声明,原件);
(7)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商品房已转现房的,提交实测报告及派出所门牌号编制对照表(复印件)
10、预告登记的注销(合同无效或撤销导致债权灭失)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义务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4)义务人委托书(原件);
(5)义务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6)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证明文件,包括: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调解书、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原件);
(7)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商品房已转现房的,提交实测报告及派出所门牌号编制对照表(复印件)
11、预告登记的注销(协助执行撤销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3)义务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4)义务人委托书(原件);
(5)义务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义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6)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加盖协助执行专用章的复印件);
(7)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
商品房已转现房的,提交实测报告及派出所门牌号编制对照表(复印件)
12、预告登记证明遗失补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预告登记遗失声明(刊载遗失声明信息的报纸或网站截图,原件);
(五)依申请更正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原件);
(4)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
(5)涉及影响抵押权人利益和抵押登记信息的更正登记,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不动产更正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
(6)需要印发新的不动产证书的,提供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盖测绘单位章)。
(六)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的设立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
2、异议登记的注销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原件)。
(七)补换证
1、遗失补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原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的,提供房屋登记存根(房管部门查档件,原件);
(4)登报遗失声明原件或国土局网站声明遗失网页截图(原件);
(5)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6)设立有抵押权的,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遗失补证的证明材料(原件)
2、污损换证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
(5)设立有抵押权的,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换证的证明材料(原件)
三、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
1、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须提交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为亲生父母,须双方共同到场代为提出申请,涉及处分未成年人名下房产的抵押、转移类登记业务,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须到场接受询问处分房产是否系其真实意愿;
3、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包括: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4、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但无法提供的,按以下方式处理:预告登记证明系房管部门办理的,可提供房管部门查档件原件;遗失的,出具刊载遗失声明信息的报纸或市国土资源局遗失声明网页截图打印件,时限需满十五个工作日。
5、申请办理有关登记,若权利人无法到场委托办理的,需一并提供委托公证书或驻外使领馆认证委托书或制式模板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公证书、认证书、委托书为原件,权利人身份证为复印件。
6、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系以继承人身份放弃的,还须提交继承权认定文书原件以及继承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交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关系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确系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声明原件以及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7、申请处分房屋所有权涉及军事用地或铁路用地的,须提交军队有关单位、铁路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办理的证明材料。
8、本材料清单为一般情况下简单民事关系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登记所需材料清单,在办理抵押权登记、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等可能涉及复杂民事关系的,需要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进一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于特殊情况无法一一列举,不在本清单内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