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2022年9月30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磐石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自然资耕函[2022]第323号)批准,批准建设用地2.1756公顷,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现将吉林省自然资源厅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磐石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磐石市阜康街道大榆树村、磐石市阜康街道西兴利村、磐石市福安街道北蚂蚁村、磐石市福安街道东兴利村。
三、被征地单位、面积及地类和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
磐石市阜康街道大榆树村集体土地0.5213公顷、磐石市阜康街道西兴利村集体土地1.0413公顷、磐石市福安街道北蚂蚁村0.4497公顷、磐石市福安街道东兴利村0.1633公顷。
土 地 补 偿 及 安 置 补 助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公顷
地 类 |
征收 面积 |
区片 |
区片综合地价 |
补偿金额 |
耕地 |
1.8902 |
I |
72 |
136.0944 |
其他农用地 |
0.1054 |
I |
72 |
7.5888 |
建设用地 |
0.1800 |
I |
72 |
12.9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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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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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总费用 |
156.6432 |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被占用耕地的单位的使用承包者由村负责安置。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在30日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登记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11月1日,登记地点:村委会,复核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磐石市人民政府
二○二二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