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科室 |
执法依据 |
办理时限 |
1 |
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2 |
对违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3 |
破坏一般耕地行为的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4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5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6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7 |
逾期不恢复临时用地种植条件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8 |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9 |
破坏基本农田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10 |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11 |
无证勘查、超越批准的范围进行勘查的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12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13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或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14 |
探矿人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15 |
探矿权人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16 |
探矿权人不按期进行勘查施工或无故停工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17 |
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18 |
以承包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活动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办法》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19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20 |
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不按规定办理地吹(地质)勘查资质延续手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21 |
不按照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地质勘查项目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22 |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23 |
无证非法采矿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办法》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24 |
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25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办法》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26 |
无选矿许可证从事选矿活动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27 |
不办理选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28 |
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29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30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31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办法》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32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办法》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33 |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34 |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35 |
不汇交地质资料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36 |
未按规定申报备案矿产资源储量或擅自更改、注销矿产资源储量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37 |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地质灾豁防治条例》、《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38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地质灾豁防治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39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地质灾豁防治条例》、《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40 |
在地质灾害评估、治理及监理中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地质灾豁防治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41 |
无资质证书或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地质灾豁防治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42 |
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地质灾豁防治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43 |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地质灾豁防治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44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地质灾豁防治条例》、《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45 |
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泉水资源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46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从事矿泉水勘查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47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泉水开发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48 |
超量开采或者超范围开采矿泉水资源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49 |
开发矿泉水资源的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
50 |
违法采掘、故意损毁、破坏古生物化石 |
自然资源局 |
磐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
3个月 自立案时间至处罚决定下达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