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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 (2019年版)》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19-07-01 15:56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服务民生工程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深入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一、列入《吉林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的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本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明确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建设项目的有关要求,遵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吉林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6日

        附件

        吉林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 

        (2019年版) 

        一、畜牧业

        1 以家庭为单位①且未达到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②的项目。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2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植物油的单纯分装或调和项目。

        3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单纯分装的制糖、糖制品项目。

        4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单纯分装的淀粉、淀粉糖项目。

        5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豆制品制造项目。

        三、食品制造业

        6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腌制食品项目。

        7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单纯分装的方便食品制造、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制造项目。

        8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④且年加工1000吨及以下的水产品加工项目。

        四、纺织业

        9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⑤的,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项目。

        五、纺织服装、服饰业

        10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裁剪、缝制、熨烫的服装制造项目。

        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1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⑤的,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不涉及化学处理或表面处理的竹、藤、棕、草制品制造项目。

        七、造纸和纸制品业

        12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切割等简单物理处理工艺的纸制品制造项目。

        八、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3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草编、刺绣、木雕、泥塑、剪纸等民间手工品制作项目。

        九、金属制品业

        14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组装⑥的金属制品项目。

        十、通用设备制造业

        15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组装⑥的通用设备制造项目。

        十一、专用设备制造业

        16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组装⑥的专用设备制造项目。

        十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7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组装⑥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项目。

        十三、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8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且仅涉及组装、测试⑥的计算机制造、智能消费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项目。

        十四、仪器仪表制造业

        19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组装、测试⑥的仪器仪表制造项目。

        十五、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20 利用现有建筑/构筑物、发电量小于5兆瓦,且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⑦的光伏发电项目。

        21 企业使用电力为能源的锅炉建设项目。

        22 企业使用应急柴油发电机、应急柴油消防泵建设项目。

        十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3 农村生活饮用水供水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十七、环境治理业

        24 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排放量且不改变环境风险等级的现有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项目。

        十八、公共设施管理业

        25 公共厕所;绿化、环卫、市政等道班房。

        26 城市绿化类项目(公共绿地等)。

        27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⑦的森林、草原、湿地(不涉及引水工程)资源保护项目。

        28 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设施建设项目。

        十九、房地产业

        29 建筑物拆除、装修、修缮、外立面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抗震、加固、修缮项目;居民楼加装电梯。

        30 居民小区垃圾站(房)。

        二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31 利用现有建筑的以下零售批发业项目:商店、超市(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药店、书店、花店、服装店、音像店、牛奶零售店、便利店。

        32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以下餐饮类项目:不涉及食品加工的餐饮场所和食品零售;不产生油烟的甜品店、饮品店、咖啡店、蒸点店、面包房、蛋糕店、茶艺店等餐饮场所。

        33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相关服务项目:软件开发测试、网络公司、服务器中心等信息化项目。

        34货币金融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项目:法律服务、租赁、中介服务、心理咨询等;财务、金融、商贸等专业服务项目;旅游中介项目。

        35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以下文化体育娱乐项目及教育活动:不含影剧院的图书、影视、动画等文化创意企业;彩票销售、棋牌、游艺厅、网吧、桌游店、桌球房;健身场所;瑜伽、舞蹈、武术等培训、教育培训、早教中心。

        36 居民服务、修理等服务业项目:养生保健、足浴(不含检验、化验和中药制剂生产的);家政服务、干洗店、理发美容美发店、婚姻介绍、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修理、缝纫店、验光配镜、美体、按摩、宠物店;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动物诊疗机构(含宠物医院、诊所);物业管理;快递营业点;废品回收点(不涉及加工、回收利用及处置的);贸易中介;以商业店铺方式经营的金银饰品加工店、文印店、不涉及表面处理的字牌店。

        37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单纯住宿的旅馆和招待所。

        38 文物(名胜古迹)修缮项目。

        39 运动场地维修改造(包括体育场和体育馆) 项目。

        40 利用现有建筑的以下项目:汽车美容装潢(不含喷漆工艺)、非机动车维修(不含喷漆工艺) 项目。

        41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⑧的洗车场(不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 项目。

        二十一、水利

        42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⑨的现有水利设施除险加固(不含水库)、维修养护及应急修复工程;现有堤防、泵闸等防洪治涝设施维修项目。

        43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⑨的村级河道整治项目。

        二十二、农业、林业、渔业

        44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⑨且以家庭为单位①的土地整理、农田改造、农业种植、大棚种植及除原料林基地以外的经济林项目。

        二十三、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45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新建四级(不含)以下公路建设、四级公路改扩建项目。

        46 城市支路(不含桥梁) 项目。

        47 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道路、公路路面改造项目;排水箱涵整治项目;道路、公路的照明、绿化等景观整治项目。

        48 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道路、公路养护维修项目及配套设施维护项目;现有道路、公路补建或增建隔声屏;已建桥梁加固、维修、养护项目。

        49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50 城区路灯、护栏、户外广告牌的安装与拆除;其他市政设备更换和维修等项目。

        51 各类城市管理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标志标牌设立项目。

        52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⑩的码头维修、养护项目。

        53 1.6兆帕及以下的城镇天然气管道,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小区内部所有管网建设项目。

        54 城镇现有市政管网、管道、管廊维修项目。

        55 新建、改扩建分流制雨水泵站;不新增用地的污水泵站改建项目;不新增用地的合流制雨污水泵站改建项目。

        注:

        ①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的相关建设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名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手续。

        ②养殖规模是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70号)规定的: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兔年出栏5000只以上;鹿存栏30只以上;貂、狐、貉存栏100只以上;鹅、鸭存栏分别在1000只和2000只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③污水纳管是指排入稳定运行且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

        ④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三)中的全部区域。

        ⑤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⑥仅涉及组装或测试的工序应不涉及探伤、钻孔、切割、折弯、使用焊料的焊接、胶合/粘结、药剂(溶剂)清洗、产生废气或废水的测试等。

        ⑦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中的全部区域。

        ⑧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三)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⑨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⑩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