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0〕PS2号
磐石稼亨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4XXXXXXXXXX
地址:磐石市磐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XX
我局环境监察工作人员于2020年3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磐石市磐石经济开发区,属于建成区,按照淘汰燃煤小锅炉的相关规定已于2018年将6吨燃煤锅炉改为燃生物质,但检查时发现该锅炉正在使用的燃料为原煤。
你单位南侧5号库房1-3号门内分别堆放大量吨袋装固态物质及桶装液态物质,现场负责人称分别为四氯铝酸钠(吨袋装固态)、甲基亚膦酸二乙酯中间体(桶装液态)、乙醇(桶装液态)。但库房顶棚已严重破损,且窗户都未关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0〕PS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但你单位并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五项、第11条细化标准第1款“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五项、第14条细化标准第1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禁燃区燃煤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对储存和使用挥发性有机物的厂房未密闭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磐石吉银村镇银行
户名:磐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号:9021522302000014
地址:磐石市振兴大街总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