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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吉林瀚丰石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   时间: 2020-06-22 16:35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0PS3

         

        吉林瀚丰石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4XXXXXXXXXX

        地址:磐石市明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明城镇南侧202国道旁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XX

        我局环境监察工作人员于202051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西门北侧雨水排放口有大量水通过一条黑色管线排入玻璃河,经监测,PH值为1.2,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Ⅲ类水体标准(标准值PH 6-9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编号PSHJ/2020/XFS01)、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061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0PS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但你单位并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根据《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吉市环发[2019]88号)的规定确定按照环评报告表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磐石吉银村镇银行

        户名:磐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号:9021522302000014

        地址:磐石市振兴大街总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