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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磐石市财宇矿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   时间: 2020-09-09 08:20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0PS5

         

        磐石市财宇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4XXXXXXXXXX

        地址:磐石市富太镇东长岗西山

        法定代表人:吴X

        磐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06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两条石料破碎生产线处于生产作业中,一条生产线无密闭措施,另一条已封闭的生产车间有破损情况,未按环评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7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0PS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但你单位并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五项、第18条细化标准第1款“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害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市政府支行

        户名:吉林市财政局罚没业务管理中心非税收入代收缴专户

        账号:9020340302000555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33-2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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