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权限:在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市的审计工作。
(一)审计职责
1.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3.对我市机关单位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5.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二)审计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经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审计局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审计局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采取上述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5.审计局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审计局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7.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通过)
三、执法人员:
局领导:金海东 李宝林 张英
综合科:孙淼 王丽萍 姚沅泽
财政金融社保审计科:郭凤明 刘艳杰
行政事业审计科:孟繁君 于金国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刘德贵 宋丹
经济责任审计科:贾凤兰 李彦华
法制科:张国良 李金明
审计中心:吕玉石 卓成雨 李冲 高源 齐宝军
会媄博 孙玉东 宋金泽 蒋显雷
四、裁量基准: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五、执法流程:
(一)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组成审计组,并于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了解被审单位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三)选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取得审计证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组撰写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和业务科室复核修改,出具复核意见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五)审计报告经审计组所在科科长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由审计组所在科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果类文书。
(六)法制科对审计报告等进行审理,办理时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七)审计组所在业务科收到法制科的审理意见书后5日内将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局长。
(八)审计机关自收到业务科报送的相关资料10个工作日内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分管局长主持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分管局长提议,经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局长签发。
(九)局长签发后,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若需要依法处理处罚的,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相关单位;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六、执法结果:
1.根据需要可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及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2.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向市委组织部报告,或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3.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根据问题性质移送主管部门、纪检、监委等机关处理。
4.审计结果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5.根据情况可以在一定范围内365不给提款怎么办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bet体育在线网址审计结果。
七、救济途径: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磐石市审计局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