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维护全市疫情防控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以及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吉林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关于磐石市进一步强化城市小区疫情管控措施的通告(第5号)》《关于磐石市进一步强化乡镇村屯疫情管控措施的通告(第6号)》《关于磐石市进一步加强卡点等重点环节疫情防控的通知》及国家、省、市制定的关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对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居民必须自觉遵守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积极配合做好居家隔离、扫码、测温、登记、防疫等工作,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不主动报告、不如实登记、不居家隔离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二、违反社区(村屯)疫情防控规定,不配合社区(村屯)防疫工作人员进行登记、扫码、测温等工作;不按规定持出入证进入小区及强行通过社区(村屯)卡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三、违反关于磐石市域内国、省、县、乡道路防疫检查卡点疫情防控规定,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强行冲卡闯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四、公安机关已在全市发热门诊和集中隔离点派驻警力,每日24小时驻守。对不听从劝阻,强行冲击医疗机构、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毁医疗机构财产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五、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急性呼吸道症状,刻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测、隔离或者治疗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七、散布谣言、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予以散布、传播等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磐石市公安局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