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权力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住建局委托征收办按下列要求行使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磐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纠正开发企业违法行为。协助进行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对磐石市房屋征收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编制、报批、公示征收补偿方案,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二)协助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听证等工作;
(三)进行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组织选择评估机构,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
(四)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条例》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五)承担委托机关临时下达的执法任务。
三、委托执法责任
受委托组织须按照本委托书规定的委托范围及权限、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程序规定,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对于委托范围及权限之外的有关行政案件,应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并报告委托机关,超过委托范围及权限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组织承担。本委托书如有异议,由委托机关住房保障和基建房产科负责解释。
四、委托期限
从2022年5月27日至2023年5月2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