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磐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磐政发〔2021〕6号)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过程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颁布实施,对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操作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2013年10月1日,吉林市出台《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房屋征收主体和相关部门职责,规范房屋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2020年3月10日,《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政令第273号)颁布后,对我省房屋征收工作程序进行了统一调整和规范,切实解决了在以往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履行程序不规范、征收信息不透明等问题。
我市现执行的《磐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磐政发〔2019〕2号)为2019年制定,至今已颁布实施3年,根据省住建厅要求和我市目前房屋征收实际情况,现执行的《磐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磐政发〔2019〕2号)中的相关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现行工作实际,必须对现有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做进一步规范。依据国务院、吉林省和吉林市房屋征收政策,起草了《磐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各乡镇街及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个别单位提出了意见,综合各单位意见后,提交司法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司法部门进行了法律审查并提出一条修改意见,已全部采纳,最终形成《磐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讨论稿)》,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集体讨论审议。《磐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磐政发〔2021〕6号)已经市政府十八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主要内容
《磐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磐政发〔2021〕6号)共分6章74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工作原则、工作机制等内容进行规定。第二章为征收决定,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的条件及相关程序,以及对征收范围确定、未登记建筑认定处理等内容做出的规定。第三章为评估,对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时点、评估原则、复核评估及鉴定等内进行明确细化。第四章为补偿,规定了补偿原则、补偿内容、奖励措施以及住改非补偿、文书送达等难点问题做出细化规定。第五章为法律责任,主要是对违反《磐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磐政发〔2021〕6号)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六章为附则,对《磐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磐政发〔2021〕6号)中部分名词做出解释,使有关规定更加明确,并确定政策施行日期。
三、主要特点
(一)房屋征收程序方面。提出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未纳入年度计划确需实施的,可以依法调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解决了计划外需要启动房屋征收的依据问题。
(二)房屋征收评估方面。对评估机构的选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原则都做了具体规定,细化了评估机构选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设立、估价师职责、初评结果公示、评估管理等内容。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面。明确做出补偿决定条件并规定时限及告知了诉权等内容,细化了公有租赁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住改非补偿、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补偿等重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