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8 星期四
磐石市人民政府|
2020-11-12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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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石市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磐政办发〔202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磐石市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十八届五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磐石市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吉林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吉市办发〔2019〕6号)和《吉林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吉市管联发〔2019〕1号)等规定,结合公务用车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调研接待用车、实物性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业务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行政执法用车是指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一线综合执法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调研接待用车是指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市委、人大、政府、政协集中开展调查研究和考察、视察、检查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实物性保障用车是指按级别未参加改革的人员用于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离退休干部用车是指用于离退休老干部参加公务活动和紧急就医的机动车辆。
业务用车是指事业单位办理本单位特殊专业业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市财政局和经市政府办授权的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是磐石市公务用车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规范处置管理。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六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行政执法用车、调研接待用车、实物性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业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编制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按照《吉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规定的标准已核定;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按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数已核定,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方式管理。
公务用车编制原则上不新增,确需新增公务用车编制的,按照管理范围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或市 财政局从严审批,能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障的不得配备车辆。
第七条 公务用车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机构新成立、整建制撤并、职能或人员编制调整的,即时在总编制限额内核定。
第三章 标准管理
第八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配备标准由使用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为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享受中央或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配备价格为扣除补贴后的价格。
第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提交车辆技术鉴定等更新依据和证明材料,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或市财政局严格审批。
第四章 配备管理
第十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须提交业务需求等充分依据和证明材料,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吉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气候和业务必需等工作需要,按照前款程序报批后,可以在编制内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一律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及行政执法用车,非执法执勤和行政执法性质的一般公务出行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
(一)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市直部门: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含市森林公安)、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配备综合执法用车的市直部门: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烟筒山镇、明城镇、红旗岭镇。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烟筒山镇、明城镇、红旗岭镇行政执法车管理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授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规范管理,其他综合执法车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三条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应搭载固定专业设备或出厂时按需求经过加(改)装,喷涂明显标识,用于所规定的特种工作,主要是指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查、气象监测、地震监测、无线电监测、城市垃圾清运、路灯修理、森林防火灭火车辆、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等,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离退休干部用车继续保留,不再新增离退休干部用车。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新购、调剂、划转公务用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将注册信息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或市财政局备案。
(一)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集中统一管理的公务用车,登记在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名下;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授权给各单位自行管理的公务用车,登记在被授权单位名下。
(二)由市财政局集中统一管理的执法执勤车,经市财政局授权后,登记在被授权单位名下。
(三)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单位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内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或市财政局报送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填报《磐石市公务用车购置审批表》,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市财政局按照公务用车总编制数的10%以内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根据公务用车车型、业务需求和使用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更新公务用车,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照配备更新计划进行采购。采购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车辆落籍和资产入账手续。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使用自筹资金购置的,由单位向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或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或市财政局同意后可以由用车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采购。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实报实销公务交通费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一条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市财政局将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统一纳入全省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全程监督,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已明确系统制式标识的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按照系统制式要求实施并管理。其他未实施标识化管理的公务用车,按照统一样式、规范管理、365不给提款怎么办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bet体育在线网址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样式规格。标识分为“公务”、“行政执法”和“执法执勤”三种,规格为“公务”23厘米(长)×12厘米(宽),“行政执法”和“执法执勤”34厘米(长)×12厘米(宽)。深色车身喷涂纯白色,浅色车身喷涂纯黑色。
(二)喷涂位置。公务用车统一标识喷涂于轿车(商务车、越野车)车身两侧前车门距前边缘8-10厘米,距上方边缘10-15厘米,后视镜下方偏上的合适位置;大中型客车喷涂于车身两侧前车门偏车头、偏上位置。具体位置根据实车情况,达到协调美观效果合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登记程序和具体责任人、负责人,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一般公务自行选择出行方式,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务用车,仅特殊情况可使用应急保障用车、接待调研用车、老干部用车和机要通信用车。
(一)磐石市市区常驻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福安街(不包括东纸坊村、光辉村、双发村、七个顶子村、红土村、磨盘山村),阜康街(不包括集中村的集中屯和长发屯),东宁街、河南街。保障范围根据市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可使用应急保障用车、接待调研用车、老干部用车和机要通信用车的特殊情况。
1.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性敏感性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参加市领导紧急召集的会议、活动以及其他应急公务用车。
3.参与接待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的重要公务、接待等用车。
4.干部职工在岗位上因伤、因病需要紧急送医。
5.原由各单位保障的享受副处级以上待遇的老干部参加公务活动、看病就医、健康体检等用车;代表单位工会参加就医探视、殡葬吊唁等活动用车。
6.在磐石市举办的全国性、全省性的重大会议活动用车。
7.送取机要保密文件档案、携带重要人事和财务档案及财务人员存、取大额现金。
8.执行应急等特殊公务或到达地交通条件不具备、自行选择出行方式有困难,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经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并经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同意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9.全市性的重要政务活动。由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集体视察、工作检查、调研;由市人大、市政协组织的代表(委员)集体视察、检查、调研等重要活动。
10.市跨部门的综合性考察、考核、验收、检查、督查等用车。
(三)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使用日常公用经费和相关专项经费解决。
(四)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1.省外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务用车,应当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报销交通费用。
2.参加在省内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活动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3.磐石市市区常驻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吉林地区内和长春市内(含龙嘉机场)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五)属于出差行为的公务租车,个人不再领取差旅费中的市内交通补贴。
(六)扶贫、巡视巡察等公务活动可以使用公务用车,不足时采取租赁方式解决。
(七)异地任职干部公务用车使用按省、吉林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社会车辆原则上不得采取长期租赁或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增加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不得超标准租赁高档豪华汽车。
(一)党政机关集体公务出行,允许公务租车,租车经费可通过市财政局安排的公务交通统筹支出解决,范围包括:
1.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
2.举办或参加集体性会议等;
3.本级党委和政府同意的其他租车事项。
(二)不属于市财政局安排的公务交通统筹支出保障范围的集体公务出行,租车经费需使用单位在既有的部门预算内自行解决,范围包括:
1.本单位组织的集体公务出行;
2.组织招商引资活动;
3.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公务接待。
(三)各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会议费、培训费,已包含租车费用的,租车支出按照现行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365不给提款怎么办_出行365官方电话_365bet体育在线网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市财政局加强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市纪委监委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磐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磐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