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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磐石市人民政府| 2020-08-20 18:18
        字号: v|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未安置职工未处置资产的已注销厂办大集体企业纳入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的通知
          磐政办函〔2020〕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信访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未安置职工未处置资产的已注销厂办大集体企业纳入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20〕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将未安置职工、未处置资产的已注销厂办大集体企业纳入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完成时限
          2020年8月底前,我市未安置职工、未处置资产的已注销厂办大集体企业基本完成企业范围界定、职工身份认定、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审批、处置职工劳动关系、返还退休人员(职工)替企业垫付养老保险费等改革任务,使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资产得到合理处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将未安置职工、未处置资产的已注销厂办大集体企业以2013年12月31日为时点纳入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职工身份认定、厂办大集体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返还退休人员(职工)替企业垫付养老保险费等改革工作均以2013年12月31日为时点进行操作。
          (二)由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主办国有企业或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针对拟纳入改革的已注销厂办大集体企业出具承诺书,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确认企业注销前未安置职工、未处置资产,承诺对确认事项承担法律、经济和维护职工队伍稳定等责任。
          (三)由主办国有企业或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代入纳入改革范围的已注销厂办大集体企业办理改革相关事宜。
          (四)对已注销划归央企省企市企管辖的我市国有企业主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注销时主办国有企业未上划的纳入本次我市的改革范围。
          (五)纳入改革范围的未安置职工、未处置资产的已注销厂办大集体企业未通过国家验收清算环节的,国家和省得财政补助由市政府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直涉改部门要认真做好未安置职工,未处置资产的已注销厂办大集体企业清查、初审和申请等工作,要对此类企业逐户出具承诺书;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核查、审批工作,确保经得起检验。
          (二)纳入改革范围的未安置职工、未处置资产的已注销厂办大集体企业要安置全市统一安排,严格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确保在2020年8月底完成改革任务。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