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权力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住建局委托质监站按下列要求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磐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对磐石市工程参建责任单位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监督检查磐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
(四)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报经委托机关批准后执行;
(五)承担委托机关临时下达的执法任务。
三、委托执法责任
受委托组织须按照本委托书规定的委托范围及权限、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程序规定,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对于委托范围及权限之外的有关行政案件,应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并报告委托机关,超过委托范围及权限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组织承担。本委托书如有异议,由委托机关建工管理科负责解释。
四、委托期限
从2022年5月27至2023年5月2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