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权力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住建局委托建筑安全管理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安装拆卸使用登记等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磐石市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安装拆卸使用登记等工作,纠正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对磐石市建筑企业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三、委托执法责任
受委托组织须按照本委托书规定的委托范围及权限、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程序规定,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对于委托范围及权限之外的有关行政案件,应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并报告委托机关,超过委托范围及权限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组织承担。本委托书如有异议,由委托机关住房保障和基建房产科负责解释。
四、委托期限
从2022年5月27日至2023年5月27日止。